李某承租了劉某名下位于廣州市番禺區的某商鋪,用于經營餐廳,該商鋪有房產證,租賃期限為3年,從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0日,租金為15000元,租賃保證金3萬元。
去年,受廣州市疫情禁止堂食等影響,李某的餐廳經營不善,拖欠兩個月租金。李某多次向劉某申請減免租金,劉某不同意,并以李某拖欠租金為由,通知李某提前解除合同,交還場地,逾期不搬遷,則采取“停水停電”措施處理。李某迫于無奈,停止經營餐廳,搬離租賃場所。
劉某于2020年7月份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支付拖欠的租金、拖欠租金滯納金、沒收保證金等。
由于疫情導致承租人拖欠租金
出租人要求承租方支付
拖欠的租金及違約金
并沒收保證金的訴求能夠被支持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第五條規定,承租房屋用于經營,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承租人資金周轉困難或者營業收入明顯減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沒有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為由請求解除租賃合同,由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就本案而言,李某與劉某基于真實意愿建立租賃合同關系,該合同合法有效。李某承租物業用于餐廳經營,由于廣州疫情影響導致李某無力承擔租金,劉某以李某拖欠租金為由,解除租賃關系,并要求承租人承擔相應違約責任。根據上述規定,李某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拖欠劉某的租金,但劉某主張的租金滯納金、沒收保證金則沒有法律依據。
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一致的調解方案,李某支付拖欠的租金,劉某放棄追究李某的違約責任,李某支付的租賃保證金用于抵扣拖欠的租金。
在疫情防控期間
出租方、承租方應當共克時艱
建議出租方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
酌情減免承租方的租金
如果承租人出現
確實難以繼續履行合同的特殊情況時
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與出租方就合同履行問題進行協商
以免損失進一步擴大
(廣東普法微信公眾號)